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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绵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
《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正式出台啦!
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很长
先看小绵帮你划的重点吧!
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滑动查看↓↓↓)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号
《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年12月24日由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年3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4月1日
(年12月24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安全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绵阳市行*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府加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府住房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府住房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府发展改革、公安、民*、司法行*、财*、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治理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实施管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条件具备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资料;
(七)设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书面要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十日内报送前款规定的资料。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注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可以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上述资料,也可以向相关单位调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府住房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健康状况能够满足筹备组工作需要;
(三)按时足额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五)无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形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行为;
(六)无非法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收受或者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财物的行为;
(七)无非法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八)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
(九)无其他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注销的,可以使用公共收益或者采取业主自筹等其他方式筹集。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府住房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核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交纳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本条例生效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设立业主大会资料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交纳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应当设立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决定,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
筹备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应当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内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讨论决定事项,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投票方式或者采取短信、